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刚强与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刚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余刚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蔺县。被执行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金洪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6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5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5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46.25元、医疗费109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60元,合计64878.4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