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永江与段雪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江,段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江,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猗县峨眉南路西六巷28号。被执行人:段雪平,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稷山县蔡村乡段家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江与被执行人段雪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稷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