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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永江与段雪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江,段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江,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猗县峨眉南路西六巷28号。被执行人:段雪平,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稷山县蔡村乡段家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江与被执行人段雪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稷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