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赵长贵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赵长贵,周玉香,王士武,张国胜,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华,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赵长贵,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周玉香,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士武,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劲松,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郑玉华与赵长贵、周玉香、王士武、张国胜、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给付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长贵、周玉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士武、张国胜、王劲松的工资又被另案冻结。上述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玉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刚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胜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