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红云与王厂、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云,王厂,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662号原告:刘红云,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林,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王厂,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莲花路西段隆达公园12号楼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沈心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1-1)。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25486W(1-1)。法定代表人:崔建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云诉被告王厂、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云于2017表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红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云撤回对被告周口徳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