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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继绍与吴作敬、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绍,吴作敬,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17号原告:何继绍,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诉讼代理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作敬,男,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73553809。法定代表人:李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继绍与被告吴作敬、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何继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继绍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继绍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