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与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融资租赁强制执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经字第24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有9辆车,本院依法查封,因所查封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现状不持异议,并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恢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