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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曹传开、王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开,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曹传开,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70年3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曹传开与王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国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曹传开劳动报酬4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王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王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复审判员  程 峥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