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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伟平、张加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平,绰号“林阿平”,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原籍。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7年6月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加友,绰号“阿水”,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8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7年5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志佳,绰号“阿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原籍。2009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16日在梅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7年5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平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加友、李志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15年8月26日20时许,刘慧峰等人在文化公园赌博,因为怀疑被害人钟某正赌博“出千”,刘慧峰遂把骰子砸碎,发现里面有一块电子芯片,随后刘慧峰发现钟某正的摩托车尾箱里还有一个感应器,于是刘辉龙(已判刑)冲上去打了钟某正两巴掌,被告人林伟平和刘慧峰、林辉、刘永维、林伟安(均已判刑)亦冲上去一起对钟某正拳打脚踢,致钟某正受伤。随后刘辉龙叫其朋友开来一辆白色小轿车,将钟某正带到梅江区东郊百岁山附近,要求钟某正赔偿损失,当晚直至钟某正答应赔偿刘辉龙等人2000元后才被允许离开。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钟某正右耳被伤致鼓膜穿孔,经过6周后仍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伟平等人共同赔偿钟某正人民币10000元,得到被害人钟某正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钟某盈的陈述,同案人林伟安、刘辉龙、林辉、刘永维、刘慧峰、林辉等人的供述,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谅解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林伟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从2009年开始,以被告人张加友和张家铭(均在逃)为首,被告人林伟平、李志佳和刘慧峰、林辉、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林伟安、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李雄伟、刘永维(均已判刑)为成员的江北帮及所谓的城北帮、黄塘帮、月梅帮,每四天轮流一次在梅江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开设赌场,所得利润按所占股份分成。其中张家铭、张加友是赌场老板,负责做庄、管理赌场工作人员等工作;李志佳占一部分股分,负责做庄;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林伟安、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李雄伟、刘永维、刘慧峰、林辉、林伟平,分别负责做庄家、和手、抽水、望风等工作。赌场以赌“大小”、“21点”等形式聚众赌博,每天赌客超过20人,每天赌资超过1万元。2016年2月18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在梅江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现场抓获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及参赌人员张某月、曾某、黄某辉、黄某洪、欧阳某明(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现场查获涉案赌资6960元、赌具一批。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林伟平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投案自首。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加友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投案自首。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志佳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勘验笔录,证人黄某辉、张某月、曾某、黄某洪、欧阳春明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林伟安、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平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已构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加友、李志佳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平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加友、李志佳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伟平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加友是赌场老板,被告人李志佳占赌场股份,二被告人均曾经犯罪,有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林伟平主要负责做庄家、和手、抽水、望风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伟平、张加友、李志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伟平共同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钟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伟平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加友、李志佳犯开设赌场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加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已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志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梁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