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刚强与邹文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刚强,邹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邱刚强,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邹文彦。邱刚强与邹文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5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文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刚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文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刚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文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刚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恩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