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岑永与王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永,王利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389号原告:岑永,男,1973年2月9日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王利,男,约45岁,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岑永诉王利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岑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岑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永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