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琳诉被告冯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冯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33号原告王琳,女,1994年2月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冯大伟,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诉被告冯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