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乃忠。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9213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宋阳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住宅七期(8#、9#)地块40幢2单元8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5.5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5052002**号,丘地号为:3-76、434-9(804)。二、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9213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