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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银霞与骆成刚、李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霞,骆成刚,李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003号原告:陈银霞,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骆成刚,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霞诉被告骆成刚、李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陈银霞负担。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