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与赵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赵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352号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R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15600002672。经营者:方新卫,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伟,男,汉,1964年09月05日出生。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与被告赵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