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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043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