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住所地宜宾县古柏镇堰坝村回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348559213。负责人:龙林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刘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涛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刘涛位于宜宾市翠屏区XXX的房屋(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