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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住所地宜宾县古柏镇堰坝村回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348559213。负责人:龙林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刘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县古柏长口加油站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涛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刘涛位于宜宾市翠屏区XXX的房屋(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