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维宏与被执行人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宏,孟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宏。被执行人:孟几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宏与被执行人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