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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与肖甲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肖甲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82号原告:王建,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住禹城市被告:肖甲轩,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平原县原告王建与被告肖甲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员肖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