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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2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78800元,(按月息2分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王某甲、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某提出借款,被告王某某先后分五次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元,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元,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0元,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五次共计借款200000元。五次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借条,五次借款均由被告王某甲、张某作为保证人对五次借款担保。债务先后到期后原告张某某向三被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张某某诉状所提供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原告张某某现亦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