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新新、李青等与苏阳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新,李青,苏阳阳,王占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365号原告:张新新,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李青,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苏阳阳,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王占礼,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张新新、李青与苏阳阳、王占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新新、李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新、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新新、李青负担。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