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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501号被告人马春兰,女,生于1979年5月12日,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春兰携带毒品海洛因,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梁家庄57号其住所单元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扔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0.8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春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毒品提取笔录;4、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马春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兰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春甹审 判 员  罗亚丽人民陪审员  豆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