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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奇华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10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奇华,男,生于1958年5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奇华犯受贿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3)剑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没收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奇华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另查明其本人现正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