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姜建华、郑加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华,郑加灿,傅宏伟,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建华,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加灿,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傅宏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伟,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姜建华与郑加灿、傅宏伟、郑伟(2017)浙0803执5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郑伟名下有房产一套,现柯城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傅宏伟名下有房产一套,申请人申请暂时不进行处置。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208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208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