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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04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101-2号。法定代表人:黄道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御码头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荣。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78490.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3月16日,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3、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来本院协商还款事宜,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高邮市恒顺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