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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财保10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理人:马克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系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金贸大厦A座12楼。法定代表人:肖绪明,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大冶大道西侧(原船机厂地块)的房屋。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号、建筑面积951.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开字第0100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146号、建筑面积951.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开字第01003**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