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熊长秀、曾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长秀,曾菊英,曾玉明,曾经永,曾经玖,曾菊花,曾经盛,曾经旺,刘道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熊长秀,女,1944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菊英,女,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玉明,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经永,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经玖,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菊花,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经盛,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经旺,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道芹,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熊长秀、曾菊英、曾玉明、曾经永、曾经玖、曾菊花、曾经盛、曾经旺与刘道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道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