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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正秀与王祥明、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秀,王祥明,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877号原告:邓正秀,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祥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玉珍,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正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正秀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