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正秀与王祥明、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秀,王祥明,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877号原告:邓正秀,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祥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玉珍,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正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正秀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