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海栋与张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栋,张湖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78号申请人:张海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被申请人:张湖莲,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原告张海栋与被告张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湖莲在中国人民邮政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海栋以自己的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湖莲在中国人民邮政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张湖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志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