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守芝、聂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芝,聂小军,高安市瑞南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黄守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聂小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瑞南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建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守x与被执行人聂小x、高安市瑞南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执监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万载人民法院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2)高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