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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秋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604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涂秋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秋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