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1923号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武,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洋。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所拖欠的工程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即2300元,由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良审 判 员 刘振波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林耀驰书 记 员 林妙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