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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傅加林与叶金成、廖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加林,叶金成,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傅加林,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叶金成,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廖宏,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傅加林与被执行人叶金成、廖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2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