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70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区文姬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