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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70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区文姬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