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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永刚与杜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刚,杜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永刚,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晓丽,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晓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永刚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晓丽在银行账户存款,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8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代理审判员:任彦军代理审判员记录人:李敏评议如下:杨艳霞: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晓丽在银行账户存款,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任彦军:既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刘文甫:我同意承办人意见。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