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爱娟与谷和山、谷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娟,谷和山,谷浩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29号原告:邵爱娟,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建新,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和山,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谷浩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邵爱娟与被告谷和山、谷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邵爱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爱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