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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行审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罗体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罗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军,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罗体金。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罗体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0年8月在卫辉市安都乡南关村占用土地295.22平方米建房一处,建筑总面积227.28平方米,坐北朝南,砖混结构,现已建好一层,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位置不符合安都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罗金体15日内退还在卫辉市安都乡南关村非法占用的295.22平方米土地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卫辉市安都乡南关村非法占用的295.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227.28平方米。同时查明,该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罗体金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