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黄文娇与吴英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娇,吴英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265号原告:黄文娇,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吴英发,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娇诉被告吴英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娇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娇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娇负担。审 判 长 喻海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