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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黄文娇与吴英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娇,吴英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265号原告:黄文娇,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吴英发,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娇诉被告吴英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娇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娇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娇负担。审 判 长  喻海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