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玉超与德州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超,德州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路宝,锦州隆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03号原告:吴玉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昭,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路宝。被告:锦州隆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汝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超与被告德州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路宝、锦州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超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告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超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吴玉超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