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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宝裕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宝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7栋(玉兰阁)2层103室。法定代表人:董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安达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宝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刘炎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书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