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顺英、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顺英,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英,男,汉族,1958年6月5日生,麒麟区人,退休员工,初中文化,住麒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玄坛路。法定代表人:王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波,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顺英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顺英申请再审称:一、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已经确认同工不同酬的事实。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审以“普遍现象”代替法律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都已经确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段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申请人迫于无奈在不利于自己利益的申请上签字,不是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钱也是从本该足额发放的工资中换个名目进行扣减。三、关于清退企业建设金的问题。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都已经确认申请人在2009年5月以前,每月工资被扣取200元缴纳企业建设金,没有开具任何收据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下发了《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关于清退企业建设金的通知》,依照该通知的时间,申请人要求退还企业建设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四、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申请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即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只能出具2011年、2012年以后的《非在编临时用工协议》、《非在编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五、关于证据鉴定费的问题。原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制作多份虚假证据提交,申请人不得已提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为虚假证据,因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此费用系因本次诉讼产生,应在本案中作出处理。六、关于风险抵押金利息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2012年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关于收取押金并不计利息的约定应为无效,依据《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安全设备保证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违法收取的抵押金应支付相应利息。七、关于扣取工作服服装费的问题。在编职工没有扣取服装费,原审认为该项诉请不属劳动争议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曲靖公共汽车总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关于同工同酬。(一)各条公交路线的起始站距离长短不一、票价不同、客流量不同等因素,会导致各驾驶员每月完成的营运趟次、营运收入的不同。(二)被申请人在劳动用工不足的情况下,会自主向社会招聘部分驾驶员,存在“正式员工”与“社会用工”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三)申请人要求“以3682元的社会平均工资减去1400元的个人工资,补足2282元工资差距”实现“同工同酬”的诉请,属绝对平均主义,违背经济市场运行规则。二、关于社会保险。申请人自2003年6月入职后,其个人社会保险由其自行购买,公司已依约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按每月55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作了计发。且申请人于2013年6月已开始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三、关于企业建设金。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5月停止该项费用的收取,申请人在2014年才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一)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每年均签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法庭提交了近期连续二至四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诉称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属实。(二)假如双方早前劳动关系期间偶有疏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也早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五、关于12000元安全救济金的利息。(一)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不计息;(二)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约定此费用不计息。六、关于带薪年休假及节假日加班工资。(一)鉴于公交驾驶“轮班轮休”的上班制度,被申请人结合实际,并经与公司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已将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核发在劳动者的基本考核工资当中。(二)申请人未提交实质有效的证据证实存在加班事实。七、关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失业救济金”。(一)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实际办理了退休,故不存在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二)申请人已于2013年6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并不存在失业的情形,亦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八、关于服装费、鉴定费。申请人一、二审的诉状中没有此两项诉请,故不作评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顺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郭雅欣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