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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与谢艮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谢艮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366号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民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剑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艮花,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艮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艮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艮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