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801号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金鸡南大街6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8091-1。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星,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广。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抽逃全部出资100000000元;2、依法确认2016年8月27日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因要成为原告公司股东向原告提出要求退还原告在2013年上半年向其借款中尚未归还的53800000元借款,同时向原告提出借款41700000元用于入股验资。同年9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53800000元归还了被告借款,9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41700000元到被告账户向其出借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验资,当日,被告将上述共计100000000元通过转账转入原告验资户,并经冀州市冀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验资报告。同年9月24日原告为被告在冀州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成为原告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被告完成验资后,遂要求原告将其出资款退回。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被告以借款方式从原告公司将其自有出资款53800000元全部抽回。至2015年2月15日止被告从原告处以借款方式借走100745346元(含上述58300000元)。至今未归还亦未补回出资款。在原告屡向被告追索出资款不成的情况下,2016年2月25日原告公司召开股东会,明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此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以各种形式催告,要求其返还出资款,但被告仍置之不理。2016年8月27日,原告股东再次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除被告股东资格决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崇广作为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本案中,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所诉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崇广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故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圆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培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