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友恩与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恩,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923民初244号 原告:熊友恩,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 被告: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江口镇冷水沟村。 经营者:董文贵,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原告熊友恩与被告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以下简称采石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友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采石场经营者董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友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8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加工场往户县拉运开采的石头,加工场停工后欠到原告运费89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前。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原告熊友恩从徐其军处购买车牌号为陕AF0273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12日,被告采石场经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董文贵,经营场所为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江口镇冷水沟村,经营范围为方解石开采加工(凭划定矿区批复经营)。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全责任运输协议》(但因本人不慎将协议丢失,协议内容与另案伍寿国所签协议内容完全相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矿石,运费按吨位计费,凭矿石运输磅单结算运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开始运输矿石,2015年1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89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车0273拉石头运费8900元(捌仟玖佰元整)。落款有采石场经营者董文贵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卖车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以及本院依法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被告采石场的注册登记信息在卷为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与原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故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安全责任运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运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熊友恩运费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负担。为简化诉讼费结算手续,先由原告代为结算,待被告履行判决时,将本案诉讼费随同本案标的款一并给付原告熊友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富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海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