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265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265号之一原告: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4604092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高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堂桥。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原告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36元,减半收取计5868元,案件申请费4500元,合计10368元,由无锡威格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