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薛亮、陈瑞林与王应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亮,陈瑞林,王应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亮,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 申请执行人陈瑞林,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县。 被执行人王应业,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县。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琼9030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应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薛亮、陈瑞林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装修工程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两项合计647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应业在银行有开立账户并有存款往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应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5571元(含执行费8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应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王应业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5571元(含执行费8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文 审 判 员 方国强 人民陪审员 陈怀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东明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