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刚与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圪力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圪力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69号原告:刘刚,农民。被告: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圪力更村民委员会。原告刘刚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圪力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冯 岩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