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亮与王卫、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王卫,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唐亮被执行人:王卫被执行人:余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余宁的银行存款伍拾伍万元整(小写:55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