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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卫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卫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卫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1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卫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先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9时30分许,某两轮摩托车司机(待查)驾驶摩托车沿S306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县新开镇马山村路段时,将行人潘某祥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即,被告人柳卫星驾驶湘F×××××(已注销)皮卡车途经事故路段,因疏忽大意,将被撞倒在地的潘某祥再次碾压,致使潘某祥当场死亡。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卫星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卫星委托同车人拨打急救电话,在同车人的帮助下将潘某祥放置于路边,并和同车人驾车追赶肇事的两轮摩托车司机。追赶未果后,被告人柳卫星驾车回到家中,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筻口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柳卫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柳卫星的供述,证人徐某保、徐某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卫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注销车辆,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卫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卫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卫星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卫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柳卫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柳卫星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卫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先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