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星晨与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晨,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42号原告:李星晨,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余珍,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李星晨与被告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李星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所在地,但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星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李星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