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庞某某、王某、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庞某某,王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简称某某农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某镇某路中段.法定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路东段,系农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城固县某路中段农行,系农行某支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镇某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村三组157号,农民。。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庞某某、王某、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339.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庞某某、王某、邵某某未能主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将上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还款协议超出法院执限。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02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仍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